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補字第23號
原 告 崐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住桃園縣桃園市縣○路332之6號7樓C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尚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