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4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貫塑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即戊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十二月12日上午十時,在
本院第壹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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