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4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貫塑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即戊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十二月12日上午十時,在
本院第壹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尚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