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506號聲請人 何武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祐任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180萬元〞是否有誤?(查與聲
請事項欄相對人尚欠金額90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