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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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陳采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恆汝 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即依兩造於另案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