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5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紀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建銘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邱建銘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新竹縣湖口鄉,此有債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