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凱琁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被告夏禾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婉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6,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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