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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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六八九企業社即 林文浤 被告長永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永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2,1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