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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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585號聲請人 楊承璋
周昱璂
楊竣喆
楊鎧駿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曾國慶 於民國111年2月26日死亡,聲請人於當日知悉得為繼承,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周昱璂、楊竣喆、楊鎧駿係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已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子輩 曹麗珠 於本件聲請人111年5月3日聲明拋棄繼承時仍未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上開繼承系統表、曹麗珠之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資料(曾國慶)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則依上揭民法規定,繼承順序在後之聲請人周昱璂、楊竣喆、楊鎧駿非法定繼承人,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又觀上開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楊承璋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楊承璋僅係被繼承人之女婿,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依法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不合法,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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