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54號原告 施孟岑 原告 呂美亞 被告 劉庭芳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審易字第3268號竊盜案件(嗣經裁定改行簡易判決程序,現由107年度審簡字第74號案件審理中),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彥年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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