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冠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和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
,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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