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8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3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第5行「由其配偶蓋用其章代為收受」後補充記載「其母並已告知應受教育召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爰審酌被告無故不參加教育召集,有損國軍整體戰力,惟犯後尚能坦承犯行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之職業為工、學歷為國小畢業及其犯罪之情狀等,認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適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心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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