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9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相對人淨群器具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戊○○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72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42,481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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