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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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瑋仁 被告 楊濟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第5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被告楊濟安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05年6月28日宣示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上訴字2035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並於10
5年10月21日判決確定,有前開判決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原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之106年2月13日始具狀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品嘉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