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9號上訴人 邱義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芳棋 、 邱蒼祈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2月22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