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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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7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余清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4,18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