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天春選任辯護人林武順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林季緯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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