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499號聲請人甲○
號16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亡)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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