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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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1710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 律師
楊祺雄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傑 律師被告華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盛山 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為被告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強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業於94年6月6日變更為丙○○,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丙○○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邀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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