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56號上訴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衖18號(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丁○○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曉芳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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