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89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