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信伍律師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及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陳義忠法官康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