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緝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志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朱家毅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