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上訴人 楊玟儀 被上訴人逸奇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逸民 訴訟代理人 李易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8頁事實及理由欄第四、五、六項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第六、七、八項。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倒數第三、四行關於「其中289,000元自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289,000元自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洪培睿
法官吳芝瑛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