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聲字第2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 姜榮昇 與相對人交通部鐵道局(承受原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業務)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5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7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略謂:聲請人確實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又本件訴訟物證齊全,非他造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希望,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由姜榮昇列名為申請人之臺北市○○區公所11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影本為證。惟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57號裁定訴訟救助事件之聲請人為姜榮昇,有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57號裁定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即非上開裁定訴訟救助事件之當事人,自與前開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不符,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曹瑞卿法官林惠瑜法官梁哲瑋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