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7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聲再字第4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471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 姜榮昇 與相對人交通部鐵道局(承受原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業務)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8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之規定,限於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始得為之,而「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41條與第42條參加訴訟之人。」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是對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8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非對本院111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下稱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為「姜榮昇」及「交通部鐵道局」,聲請人雖是前確定裁定的當事人,但卻非原確定裁定的當事人,自不得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對原確定裁定之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蕭惠芳法官曹瑞卿法官林惠瑜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曾彥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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