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8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8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遠帆選任辯護人蘇毓霖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139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4年度審易字第2062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鄭遠帆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應補充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第13、14行「使關貿網路系統誤認係信義房屋復興長安店使用而請款,鄭遠帆則因此享有免付前揭查詢費用之利益」,應補充及更正為「使關貿網路系統誤認係信義房屋復興長安店登入系統,鄭遠帆則因此享有查詢服務之利益」;以及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鄭遠帆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第358條之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被告自民國103年3月20日至同年7月5日止,無故以他人帳號密碼,侵入關貿網路系統之電腦及其相關設備,總計查詢15,169筆資料之行為,其犯罪時間具密接性與連貫性,手段類同,所侵害者復係相同法益,故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以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第358條之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分別均應評價為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 邱俊德 為上揭輸入帳號密碼侵入關貿網路系統之電腦及其相關設備查詢資料,為間接正犯。又被告以一輸入帳號密碼侵入電腦及其相關設備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未經告訴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使用告訴人之帳號及密碼侵入關貿網路系統查詢資料,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實際依約履行完畢,有本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738號和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可參,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以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除坦承犯行外,復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實際依約履行,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5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2139號被告鄭遠帆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街○○○巷○○弄○○
號4樓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遠帆原係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房屋)復興長安店(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之副店長,知悉店內之關貿網路系統查詢地籍謄本所需之帳號、密碼,嗣於民國103年3月1日離職後,旋即在同路段之長安東路2段195號1樓經營中信房屋復興長安加盟店(即 沁誠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103年2月6日),擔任該店之店長兼經理,詎鄭遠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103年3月20日至同年7月5日止,無故以信義房屋復興長安店之帳號AAN11826號及密碼,在中信房屋復興長安加盟店內,以IP位址:118.
99.183.193,令不知情之邱俊德(另為不起訴處分)使用鄭遠帆已儲存好上開帳號、密碼之筆記型電腦,侵入關貿網路系統之電腦及其相關設備,總計查詢15,169筆資料,金額達新台幣(下同)15萬,1,690元,使關貿網路系統誤認係信義房屋復興長安店使用而請款,鄭遠帆則因此享有免付前揭查詢費用之利益。
二、案經信義房屋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函送及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一)供述證據┌──┬─────────────┬───────────┐│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1.│被告鄭遠帆於偵查中之供述。│坦承使用AAN11826號帳號││││及密碼之事實。│├──┼─────────────┼───────────┤│2.│證人即同案被告邱俊德於警詢│在中信房屋復興長安加盟│││時及偵查中之證詞。│店內使用之關貿網路系統││││之帳號、密碼,係直接使││││用被告之筆記型電腦,開││││啟IE瀏覽器即可直接登入││││之事實。│└──┴─────────────┴───────────┘
(二)書證┌──┬─────────────┬───────────┐│編號│書證名稱│待證事項│├──┼─────────────┼───────────┤│1.│103年7月1日至5日關貿網路系│IP位址:118.99.183.193│││統AAN11826號地政用戶登入明│在103年7月1日、2日、3│││細1份。│日均有使用關貿網路系統││││帳號AAN11826號及密碼之││││事實。│├──┼─────────────┼───────────┤│2.│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回覆│IP位址:118.99.183.193│││IP位址:118.99.183.193之用│之用戶登記為中信房屋-│││戶登記資料1紙。│沁誠,啟用日期為103年3││││月19日之事實。│├──┼─────────────┼───────────┤│3.│關貿網路地政資訊網服務申請│帳號AAN11826號為信義房│││書影本1紙。│屋復興長安店於100年2月││││26日申請使用之事實。│├──┼─────────────┼───────────┤│4.│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被告於103年3月1日已│││10月7日函1紙暨地政用戶密碼│自信義房屋復興長安店│││變更歷史紀錄及103年3月20日│離職,該店於同年月3│││至7月5日以IP位址:118.99.│日變更帳號AAN11826號│││183.193使用帳號AAN11826號│之密碼,被告卻仍可於│││之交易明細1份。│同年月20日以IP位址:││││118.99.183.193在中信││││房屋復興長安加盟店登││││入,顯係無故取得密碼││││之事實。││││2.被告所經營之中信房屋││││復興長安加盟店,在左││││列期間以IP位址:118.││││99.183.193,冒用││││AAN11826號帳戶查詢││││15,169筆資料,使中信││││房屋復興長安店額外支││││付15萬1,690元之事實││││。│├──┼─────────────┼───────────┤│5.│被告之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被告於上開日期自中信房│││批次)影本1紙及離職/留停/│屋復興長安店離職之事實│││退休申請單影本1紙。│。│└──┴─────────────┴───────────┘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及同法第358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論以想像競合犯。被告輸入查詢15,169筆資料之行為,請論以集合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檢察官曹哲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