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13號聲請人 廖子睿 (即 廖瑞熀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蔡岑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73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1月3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呂耘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01│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000股│├──┼──────────┼──────────┼────┤│0002│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000股│├──┼──────────┼──────────┼────┤│0003│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000股│├──┼──────────┼──────────┼────┤│0004│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000股│├──┼──────────┼──────────┼────┤│0005│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000股│├──┼──────────┼──────────┼────┤│0006│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000股│├──┼──────────┼──────────┼────┤│0007│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000股│├──┼──────────┼──────────┼────┤│0008│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000股│├──┼──────────┼──────────┼────┤│0009│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000股│├──┼──────────┼──────────┼────┤│0010│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6116-88-ND-0000000-0│1000股│├──┴──────────┴──────────┴────┤│合計:10張10,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