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28號原告 李紅妹 被告 陳玨銘
吳孟哲
魏靖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 李仲旻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28號原告 李紅妹 被告 陳玨銘
吳孟哲
魏靖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