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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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72號原告乙○○
樓之1被告橋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號10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又當事人起訴所提出之書狀於該等程式有所欠缺時,其為得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則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於訴狀上載明其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且亦未載明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以及其所依據之事實、證據,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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