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緝字第五號
原告甲○○原告丙○○原告戊○○原告乙○○○原告丁○○被告己○○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五0號(原案號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石馨文法官李水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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