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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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 分院104年上易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700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金寶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83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537、104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倘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非具體,應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1項、第2項及第367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以致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者,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出或失入,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而應改判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查被告莊金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犯意,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1支,破壞各地村里社區活動中心或辦公室鐵窗安全設備(附表編號3除外),踰越進入其內竊取影視歌唱設備等財物(時間、地點、方式、竊得財物及價值等,詳如附表所示)。經原審審理結果,以被告之自白與如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之供述相符,佐以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畫面翻拍暨現場照片、路口影像監視系統清單,及扣案油壓剪1支等明確之事證,另說明:附表編號3之犯行,被告僅係拉開並未拆下窗戶;附表編號4竊得之財物價值因折舊而大幅減少;附表編號5之犯行,被告並未拆下窗戶而係破壞窗戶玻璃行竊等情,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各論以如附表所示之加重竊盜罪,復以被告自首如附表編號4至6、8至11所示犯行,均依同法第62條前段各減輕其刑。末審酌被告國中肄業、家境貧寒,有竊盜前科,為維持家庭生計,竊物擺攤販售,坦承犯行,知錯悛悔,雖未和解,然部分贓物已發還失主領回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扣案油壓剪1支沒收,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7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認事用法,核無違誤,刑度裁量亦屬妥適。
三、被告上訴意旨以其坦承犯案,且自首部分犯行,雖未與失主和解取得宥恕,然態度良好,有悔改之意,原審判刑過重云云。惟按刑罰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符合規範體系及目的,於裁量無所逾越或濫用,即屬適法妥當,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查原審依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情節,以被告認罪不諱,自首部分犯行,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危害性及家境與生活等情狀,就各罪量處如附表所示宣告刑,復盱衡被告人格及整體所犯數罪間關係,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定其應執行刑,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難謂失入。被告上訴求予輕判事由,業據原審斟酌,除此之外,別無根據案卷或提出新事證指陳原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之瑕疵,上訴書狀顯未敘述具體理由,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林欣玲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元)┌──┬────────┬──────────────┬───────────┬──────┐│編號│竊取時間│行竊方式│告訴人/被害人│原審判決││├────────┤├───────────┤│││竊取地點││竊得財物│││││├───────────┤│││││失竊物品價值││├──┼────────┼──────────────┼───────────┼──────┤│1│103年11月11日至│莊金寶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對│ 林政良莊金寶犯 攜帶│││12日間某時│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兇器毀越安全││├────────┤具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之油│黑色ASUS牌桌上型電腦2│設備竊盜罪,│││臺南市○○區○○│壓剪1支,剪斷破壞左列無人居│台、黑色ASUS牌液晶螢幕│處有期徒刑玖│││里000號「○○、│住建築物之安全設備鐵窗後,踰│2台、黑色LG牌掛式液晶│月,扣案油壓│││○○聯合活動中心│越入內徒手竊取財物。│電視螢幕1台、銀色金嗓│剪壹支沒收。│││」││牌大家唱電腦點歌機1台││││││、黑色電腦點歌機1台、││││││、銀色FNSDFN牌9360型綜││││││合擴大機1台、黑色音響││││││主機1台│││││├───────────┤│││││15萬4,896││├──┼────────┼──────────────┼───────────┼──────┤│2│103年11月26日至│同上│ 張永成 │莊金寶犯攜帶│││27日間某時│├───────────┤兇器毀越安全││├────────┤│32吋液晶電視1台、卡拉│設備竊盜罪,│││臺南市○○區○○││OK機組1部、擴大器1個、│處有期徒刑玖│││里00-0號「○○里││喇叭1組│月,扣案油壓│││社區活動中心」│├───────────┤剪壹支沒收。│││││12萬││├──┼────────┼──────────────┼───────────┼──────┤│3│103年12月4日至5│莊金寶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對│ 梁茂隆 │莊金寶犯攜帶│││日間某時│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兇器踰越安全││├────────┤具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之油│禾聯牌42吋電視機1台、│設備竊盜罪,│││臺南市○○區○○│壓剪1支,拉開左列無人居住建│卡拉OK機組1組、投影機│處有期徒刑柒│││里00-0號「○○里│築物之安全設備玻璃窗戶,踰越│1台、國際牌隧道式血壓│月,扣案油壓│││社區活動中心」│入內徒手竊取財物。│計1台│剪壹支沒收。││││├───────────┤│││││2萬8千││├──┼────────┼──────────────┼───────────┼──────┤│4│104年1月5日至6日│莊金寶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對│ 黃寶田 │莊金寶犯攜帶│││間某時│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兇器毀越安全││├────────┤具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之油│電視機6台、電腦4台、照│設備竊盜罪,│││臺南市○○區○○│壓剪1支,剪斷破壞左列無人居│相機2台、投影機1台、攝│處有期徒刑玖│││里0-0號「○○里│住建築物之安全設備鐵窗後,踰│影機1台、伴唱機2台│月,扣案油壓│││社區活動中心」│越入內徒手竊取財物。├───────────┤剪壹支沒收。│││││25萬1千(失竊時實際價││││││值因折舊而大幅減少)││├──┼────────┼──────────────┼───────────┼──────┤│5│104年1月11日至12│莊金寶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對│ 吳俊麟 │莊金寶犯攜帶│││日間某時│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兇器毀越安全││├────────┤具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之油│音圓伴唱機1台、WD牌硬│設備竊盜罪,│││臺南市○○區○○│壓剪1支,破壞左列無人居住建│碟2台│處有期徒刑柒│││里○○00-00號「│築物之安全設備窗戶玻璃後,踰├───────────┤月,扣案油壓│││○○里社區活動中│越入內竊取財物。│2萬3千│剪壹支沒收。│││心」││││├──┼────────┼──────────────┼───────────┼──────┤│6│104年1月26日至27│莊金寶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對│ 林威岩 │莊金寶犯攜帶│││日間某時│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兇器毀越安全││├────────┤具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之油│OptomaOpx4540投影機1台│設備竊盜罪,│││臺南市○○區○○│壓剪1支,剪斷破壞左列無人居│、TH-50A410W50吋液晶螢│處有期徒刑柒│││里00-00號「○○│住建築物之安全設備鐵窗後,踰│幕電視1台、國際牌32吋│月,扣案油壓│││里社區活動中心」│越入內徒手竊取財物。│電視1台、血壓機2台│剪壹支沒收。││││├───────────┤│││││7萬2千││├──┼────────┼──────────────┼───────────┼──────┤│7│104年1月28日至29│同上。│ 李開通 │莊金寶犯攜帶│││日間某時│├───────────┤兇器毀越安全││├────────┤│金嗓卡拉OK組合(含電腦│設備竊盜罪,│││臺南市○○區○○││伴唱機、擴大機、麥克風│處有期徒刑捌│││里○○000-0號「││2支、歌本3本、電視遙控│月,扣案油壓│││○○里社區活動中││器、麥克風接收機)│剪壹支沒收。│││心」│├───────────┤│││││5萬8千3百││├──┼────────┼──────────────┼───────────┼──────┤│8│104年2月6日至7日│同上。│ 陳正仁 │莊金寶犯攜帶│││間某時│├───────────┤兇器毀越安全││├────────┤│卡拉OK點唱機1台│設備竊盜罪,│││臺南市○○區○○│├───────────┤處有期徒刑柒│││里000-0號「○○││1萬│月,扣案油壓│││里社區活動中心」│││剪壹支沒收。│├──┼────────┼──────────────┼───────────┼──────┤│9│104年3月25日至26│同上。│ 陳進源 │莊金寶犯攜帶│││日間某時│├───────────┤兇器毀越安全││├────────┤│無線麥克風4支、42吋LED│設備竊盜罪,│││臺南市○○區○○││液晶顯示器1台、耳溫槍1│處有期徒刑柒│││里0-0號「○○里││支、音圓伴唱機1台、點│月,扣案油壓│││社區活動中心」││歌簿3本│剪壹支沒收。││││├───────────┤│││││5萬5,090││├──┼────────┼──────────────┼───────────┼──────┤│10│104年4月8日至9日│同上。│ 林金生 ││││間某時│├───────────┤莊金寶犯攜帶││├────────┤│歌林50ED03型顯示器1台│兇器毀越安全│││雲林縣○○鄉○○││、直立式喇叭1組、投影│設備竊盜罪,│││村○○路0號「○││機1台、多功能點歌機1台│處有期徒刑捌│││○社區活動中心」││、擴大機1台、電腦顯示│月,扣案油壓│││││器1台│剪壹支沒收。││││├───────────┤│││││12萬││├──┼────────┼──────────────┼───────────┼──────┤│11│104年4月22日至23│同上。│ 林姵妤 │莊金寶犯攜帶│││日間某時│├───────────┤兇器毀越安全││├────────┤│華碩牌電腦主機1台│設備竊盜罪,│││嘉義縣○○鎮○○│├───────────┤處有期徒刑柒│││里00-0號「○○里││5千│月,扣案油壓│││里辦公室」│││剪壹支沒收。│├──┼────────┼──────────────┼───────────┼──────┤│12│104年5月13日凌晨│同上。│ 許哲銘 │莊金寶犯攜帶│││2時至4時間某時│├───────────┤兇器毀越安全││├────────┤│萊茵家CT-1000型星光伴│設備竊盜罪,│││雲林縣○○鄉○○││唱機1台、CHANSTEKGMX-2│處有期徒刑捌│││村00-00號「○○││350AMP綜合擴大機1台、│月,扣案油壓│││社區活動中心」││PARTDEX-286混音器1台、│剪壹支沒收。│││││麥克風1支、MIPROMR-123││││││點歌機1台、音圓國際點││││││歌機1台、AUDIOKING擴大││││││機1台│││││├───────────┤│││││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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