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257號),經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蔡慧雯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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