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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