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美枝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9萬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仁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