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易婷婷 被告 陳淑華
王毓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原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6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38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