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文順 代理人 楊若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郭家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最新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七、請陳報聲請人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為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11年3月至113年2月)之收入、支出財產狀況。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存款數額為何?並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十一、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3年7月至12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如目前每月收入低於114年度法定最低工資28,590元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說明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是否遭法院強制執行?如有,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目前執行情況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公文、估價報告、分配表等)。
十三、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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