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親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62號
112年度家繼訴第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丙○○
共同送達址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視同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院判決全部提起上訴,其中主文第一項為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就主文第二至六項為因財產權而上訴之事件,訟標的價額為747萬4,689元(如附表一至五),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578元,合計11萬7,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周怡伶附表一:編號不動產標示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繼分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99.02×14,815×1/4=366,7452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1,338.87×15,180×1/4=5,081,0123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372.76×4,400×1/4=410,0364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38.97×17,300×1/4=168,5455新竹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68.26×17,300×1/4=295,2256新竹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193.29×17,300×1/4=835,979附表二:編號不動產標示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繼分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117.19×2,500×1/18×1/4=4,0692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19.67×16,125×1/4=79,2953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3.06×4,400×1/18×1/4=1874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5.32×4,400×1/18×1/4=3255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4.33×17,470×1/18×1/4=1,0516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171.55×2,000×1/18×1/4=4,7657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455.76×2,000×1/6×1/4=37,980附表三:編號不動產標示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繼分、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22.98×4,400×1/4=25,2782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562×4,400×1/6×1/4=103,033附表四:編號不動產標示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繼分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2,111×2,000×1/18×1/4=58,639附表五:
編號不動產標示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繼分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新竹市○○里○○街000巷0號10,100×1/4=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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