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4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468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 吳志成 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志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均須詳載,並註明出生年月日、存歿。如無,亦註明「無」)。
二、被繼承人吳志成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外)祖父母之「最新」戶籍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具體敘明」本件有何符合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得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