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1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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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120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萬零叁佰陸拾捌元,及其中壹拾柒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