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32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於民國96年12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萬三千七百八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
中,而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四萬三
千七百八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購買ALE
/INAMERICA語言系統一套,總價款為新台幣(
以下同)53,650元,除頭期款3,900元外,餘款分二十六期
,應於每月伍日前繳款,詎被告付4期款後,即拒再付款,
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之43,780元之債務,全部到
期等云,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云,並提出買賣契約
、分期付款明細表等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兩造買賣契約之貨款請
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
民國96年12月24日(本件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被告生效之翌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冠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