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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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台灣台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宗貴 律師
傅美櫻 律師 郭宗塘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高如宜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