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4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有戶籍謄本一份為證,兩造又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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