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重光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重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重光因:㈠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22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70號上訴駁回確定。㈡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508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另犯妨害秘密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11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㈠、㈡、㈢(聲請書贅載「㈣」)號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8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99年3月2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出獄,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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