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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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51號原告台灣創意經濟促進會法定代理人 林智清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 律師
邱叙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晨室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2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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