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9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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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1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194號原告 王盛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19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