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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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4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林宗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鼎興牙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譽瀚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零捌萬玖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柒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