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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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1號原告宏展瀝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遠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5,999元,應繳裁判費57,9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57,4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