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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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委會選舉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8號原告 曾治平
陳台英 劉智賢 被告二空新城B區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黃如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選舉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3人所有之二空新城B區公寓大廈內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被告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最近一次主委當選會議記錄、規約。
三、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被告管理委員會105年12月25日管委會決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