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14號原告 張瑞蓮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依上開資料具狀更正被告姓名。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