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7年度旗簡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旗簡字第186號
上訴人即原告  C○○
被上訴人即被告 辰○○
        H○○
        戊○○
        庚○○
        戌○○
        B○○
        亥○○
        子○○
        F○○
        G○○
        甲○○
        乙 ○
        丙○○
        丁○○
        己○○
        辛○○
        壬○○
        癸○○
        丑○○
        寅○○
        卯○○○
        巳○○
        午○○
        未○○
              3樓
        酉○○
              -2
        天○○
        地○○
        宇○○
        宙○○
         郭長弘
        玄○○
        黃○○
        D○○
        E○○○
        申○○
        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33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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